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
9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941221
一、本系在職碩士專班(以下簡稱本專班)之教學、研究方向分為國際企業經營管理及國際科技管理兩個主要領域。
二、本專班修業以三年年限(最多延長至六年),畢業授予在職管理碩士學位。
三、本專班上課時間原則上以週六、週日為主,若遇特殊情況則另訂上課時間。
四、本專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42學分,含(1)
專業必修15學分 (2) 專業選修27學分 。
五、本專班論文口試分為兩個階段:(1)論文計畫口試(或専題研究(三))及(2)論文口試(或専題研究(四))。本專班學生於入學第二學期內應選擇指導教授,並提出書面申請。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,否則須經本班教師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。
六、本專班碩士論文進度報告(即計畫書口試)審查作業,原則上每年3月及10月前各集體舉辦一次,採個人口試,並由校內、外至少三位教授組成口試委員的方式舉行。「未通過者」由指導教授再一次自組如同畢業口試型式之口試,口試結果再向系務會議報備。口試規定與通過標準辦法另訂之。
七、本專班碩士論文須依本校論文寫作規範及所上要求格式撰寫。
八、本專班碩士論文畢業口試由本系安排固定期間舉行,校內、外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報請校長遴聘(校內委員至少一人須為本系專任教師,校外委員至少須占口試委員三分之一以上)。
九、本專班學生修滿專業必修15學分(含6個專題研究學分)及專業選修27學分,並滿足以下之條件:畢業前提出與碩士論文相關之參與國內、外研討會之論文且出示已出席過研討會之證明後,始得以申請畢業口試。通過論文畢業口試者即依規定授予在職管理碩士學位,未通過者得重行口試,惟以一次為限。
十、本專班學分抵免辦法:
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、外各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或曾修習本校管理學院碩士學分班,且有成績證明者,則可依照本專班抵免學分辦法抵免之,抵免學分以18學分為上限。非本校管理學院碩士學分班抵免學分以12學分為上限,上述抵免不包括本專班必修科目。申請抵免學分,以辦理一次為限,逾期不予受理。在入學註冊時檢具成績單正本提出抵修申請。
十一、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:
一、科目名稱、內容相同者。
二、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。
三、科目名稱、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。
四、該科成績須80(或A-)分以上。
十二、其他相關規定:
本專班一、二年級研究生得以選修碩士班(一般生)之課程。
十三、修訂及實施:
修業規定由本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其他未盡之事宜,悉依學校規定。